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泗陽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八屆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泗陽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宿政規發〔2023〕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的產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當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作或者變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土地征收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做好本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安置人員產生、公示等具體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工作推進指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名單審核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成員名冊,做好成員名冊的動態更新管理工作,同時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名單;縣財政部門出具征地批次(項目)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情況證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時不應確認為社會保障安置人員:
(一)征地前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五)歷次征用土地中已按當時政策安置(含貨幣安置)的人員或參照被征地社會保障政策已落實保障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國家、省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的特殊人員,一般應按照有利于個人的原則,由各地集體經濟組織與個人協商一致解決征地保障事項。
第七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程序如下:
(一)被征地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安置人員產生的條件和民主自治原則,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時商定提出安置人員名單。
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
(二)名單提出后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安置人員名單產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核查人員是否屬于被征地村(社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員是否健在,是否重復參加被征地社保等情況。
(三)經相關部門核查安置人員名單后,安置名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土地批復前,申報的安置人員死亡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按照政策規定提出更換安置人員名單,并履行相應報審程序;對土地批復前死亡且未能完成安置人員名單更換的,社保機構應將死亡人員對應的社會保障費用退回財政,由土地征收單位通過其他渠道妥善處理。
土地報批時符合安置人員條件,土地批復前個人身份發生變化,成為公務員或其他不符合安置人員性質的,原則上可以保留社會保障資格,個人賬戶按省有關口徑處理。
更換安置人員名單應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關精神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今后,國家、省、市對相關問題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