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預付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泗政規發〔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泗陽縣預付卡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十七屆七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泗陽縣預付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規范有序的消費環境和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泗陽縣境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于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范發展、風險防范、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消費市場協同監管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預付卡消費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縣政府成立預付卡管理聯動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主管行業、領域內預付式消費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理其行業領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預付卡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公安、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預付消費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消費者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及時處理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投訴,適時發布預付式消費警示、消費維權情況,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
第六條 全縣的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統一使用泗陽縣預付卡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預付卡平臺)。通過平臺進行線上預付卡發行備案、合同簽訂、發卡、預付資金結算等以及預付卡相關信息公示、投訴舉報處理和風險預警等。
平臺應當授權銀行、保險、互聯網服務平臺等第三方機構接入。
第七條 支持第三方機構建設運營預付式消費互聯網服務平臺,允許其向預付卡平臺接入和反饋數據,支持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資金存管、保險投放、信用鑒證、合同認證等應用服務。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預付卡合同,并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關資料。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第九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后30日內通過預付卡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
第十條 發行預付卡經營者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或相關備案登記信息;
(二)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三)行業機構代碼等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姓名、注冊資本、經營場所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經營者的手機號碼、銀行賬戶及戶名、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預付卡單張額度及數量、預收資金、擔保情況(保險投保)等。
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備案信息并作出相應承諾。
第十二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預付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限。
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決定終止發行單用途卡的經營者,辦理完結以下事項后,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預付卡發行注銷手續:
(一)停止發行單用途卡;
(二)將注銷信息向社會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費者有權退回預付款余額;公示期屆滿,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存入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清退尚有余額的單用途卡。
(三)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結的其他事項。
對辦理完結前款規定事項的經營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引入社會保險,發揮商業保險平衡穩定市場的調節作用和風險補償的兜底作用。支持第三方平臺開展集中投保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預收資金作為存管資金繳入存管賬戶。
提倡經營者為預收資金購買保險。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與發卡經營者合同約定存管資金比例。
行業主管部門對存管資金比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發行的預付卡,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將存管資金繳存到存管資金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選擇履約保證保險方式的,應當選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并于投保后五個工作日內在平臺上備案保險信息。
承保保險機構應當具有經報備的保險產品,以及為各類經營者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能力,建立保險管理系統與信用卡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對接,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制度。
第十九條 承保保險機構可通過預付卡平臺核實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狀況,提示經營者及時補充購買保險或補足存管資金。經營者在保險期間未履行單用途卡兌付義務且未退還預付款余額的,承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終止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預收資金余額按比例提取保證金繳入存管賬戶,或選擇新的承保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第二十一條 預付卡管理服務平臺應當提供預付卡收據(合同)范本,供經營者使用。收據(合同)范本應當包含經營者與消費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類別、價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涉及預付卡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承擔等相關內容,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涉及預付卡約定的內容。
經營者承租國有資產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出租人并應當通過租賃合同明確要求承租的經營者不得超出其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發行預付卡、不得向消費者作出超出租賃期限的相關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采用協商等方式,解決預付卡消費爭議。協商不成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按照雙方約定或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應當退款的,由經營者辦理退款手續,并解除合同。經營者拒絕退款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通過預付卡平臺公示后,從經營者預付卡存管資金賬戶予以退款。存管資金不足的,由經營者補齊。
第二十四條 預付卡平臺應當依法公示預付卡備案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預付卡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預付卡風險警示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
(一)未依法備案;
(二)不符合資金保障要求;
(三)未履行告知義務;
(四)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收資金余額;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風險情形。
風險警示信息應當在預付卡平臺向消費者公示,并推送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預付卡經營者的經營動態,根據投訴舉報、風險警示等情況,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確定重點監管領域、監管情形和監管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督促經營者規范經營。規模經營、連鎖經營、從事網絡經營以及有投訴舉報問題查實記錄等,應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對違反預付卡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對預付卡兌付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 超出單張限額發行預付卡、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退款或者賠償損失要求、侵犯消費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欺詐等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如實上傳或者提供預付卡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經營者實施非法金融活動或者有欺詐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
(一)經營者,是指泗陽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主體;
(二)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
(三)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四)存管資金,是指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預收資金。
(五)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的經營者聯合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限期5年。
